天朝田亩制度全文 (第1/2页)
凡一军: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钱谷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师帅,旅帅兼摄。
当其任者掌其事,不当其事者亦赞其事。凡一军一切生死黜陟等事,军帅详监军,监军详钦命总制,钦命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军师遵行。
功熏等臣世食天禄,其后来归从者,每军①每家设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
凡田分九等:其田一亩,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为下中田,可出四百斤者为下下田。
尚尚田一亩当尚中田一亩一分,当尚下田一亩二分,当中尚田一亩三分五厘,当中中田一亩五分,当中下田一亩七分五厘,当下尚田二亩,当下中田二亩四分,当下下田三亩。
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
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
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凡男妇,每一人自十六岁以尚受田,多逾十五岁以下一半。如十六岁以尚分尚尚田一亩。
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尚尚田五分;又如十六岁以尚分下下田三亩,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下下田一亩五分。
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蠶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
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馀则归国库,凡麦、豆、宁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
盖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
此乃天父上主皇上帝特命太平真主救世旨意也。但两司马存其钱谷数於簿,上其数於典钱谷及典出入。
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礼拜堂一,两司马居之。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
如一家有婚娶弥月事给钱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总要用之有节,以备兵荒。
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
凡两司马办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总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旧时歪例尽除。
其二十五家中童子俱日至礼拜堂,两司马教读备遗诏圣书、新遗诏圣书及真命诏旨书焉。
凡礼拜日,伍长各率男妇至礼拜堂,分别男行女行,讲听道理,颂赞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凡二十五家中力农者有赏,惰农者有詈罚。或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
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於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
军帽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其事於监军,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
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①,直启天王主断。
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凡天下官民,总遵守十款天条,及遵命令尽忠报国者则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
官或违犯十款天条及逆命令受贿弄弊者则为奸,由高贬至卑,黜为农。
民能遵条命及力农者则为贤为良,或举或赏。民或违条命及惰农者则为恶为顽,或诛或罚。
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条命及力农者,两司马则列其行迹,注其姓名,并自己保举姓名於卒长。
卒长细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实,则详其人,并保①举姓名於旅帅,旅帅细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
果实,由尚其人,并保举姓名於师帅。师帅实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