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六十二条太平刑律 (第2/2页)
唱邪歌、说邪话等情。
一、凡兄弟俱要熟读赞美天条,如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斩首不留。
一、凡天条书中各条,如有违犯,斩首不留。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链得正正真真,不得脱衣露体,睡觉不准脱裳。
一、凡各衙牌尾兄弟,在馆俱要削竹钉,夜晚轮流支更,不得怠惰偷安。
一、凡军中兵士打仗升天,此是好事,不准哭泣,缘是人有志顶天,已
随天父到大天堂享万年之福,何用哭也。
一、凡军中兵士无故升天,亦是好事。所有升天之人,俱不准照凡情歪
例,私用棺木,以锦被绸绉包埋便是。
一、凡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内军中大小
官员兵士如不回避,冒冲仪仗者,斩首不留。
一、凡东王驾出,如各官兵士回避不及,当跪於道旁,如敢对面行走者,
斩首不留。
一、凡检点、指挥各官轿出,卑小之官兵士亦照路遇列王规矩,如不回
避,或不跪道旁者,斩道不留。
一、凡各尊官自外入,卑小官必须起身奉茶,不得怠慢。
一、凡朝会敬天父时,如有官员兵士喧嚣者,斩首不留。
一、凡接递紧要公文,如有迟误日时者,斩首不留。
一、凡写办军务紧要公文,如有心错误者,斩首不留。
一、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即
治以点天灯之罪。
一、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自有天父指出,定将
此人点天灯,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斩首不留。
一、凡私盗关凭,混出城卡,一经盘获,定斩不留。
一、凡假冒官员私打先锋者,斩首不留。
一、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
一、凡焚烧外小房屋者斩。
一、凡虏掠外小财特者斩。
一、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
一、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
一、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
犯天条,男女皆斩。
一、凡奸老弟,如十三岁以上皆斩,十三岁以下,专斩行奸者,如系和
奸皆斩。
一、凡私藏金银、剃刀、即是变妖,定斩不留。
一、凡剪发、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
一、凡聚集饮酒,私议军事,巡查拿获,一概同斩。
一、凡吹洋烟者,斩首不留。
一、凡吃黄烟者,初犯责打一百,枷一个礼拜,再犯责打一千,枷三个
礼拜,三犯斩首不留。
一、凡传令听讲道理,如各官有无故不到者,枷七个礼拜,责打一千,
再犯斩首不留。
一、凡各馆书士,如有编造歌谣及以凡情歪例编成诗文迷懞兄弟者,斩
首不留。
一、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必寻出起首喊叫之人斩首示众。
一、凡黑夜支更,如果贪睡,被旁人将鼓拿去交出告犯(发)者,责打
一千,再犯斩首示众。
一、凡挑濠沟,筑土城,一切军中事务,如有口出怨言者,斩首不留。
一、凡辱骂官长者,斩首不留。
一、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经天父指出,通馆通营皆斩首。
一、凡一切妖书,如有敢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尔等静候删改镌刻颁
行之后,始准读习。
一、凡一切妖物、妖文书一概毁化,如有私留者,搜出者斩首不留。
一、凡邪歌、邪戏一概停止,如有聚人演戏者,全行斩首。
一、凡朝内、军中,如有兄弟赌博者斩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