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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他的样子(3)

  第24章 他的样子(3) (第1/2页)
  
  自本年度9月份起,本市接连发生三起手法诡异的杀人案,经警方分析认定,可初步判断三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
  
  从生理属性来看,凶手为男性,年龄在25岁—35岁之间。身高在170—175cm之间,体重在75—80公斤左右。体格健壮,体表特征及步幅特征不详。惯用手为右手,肢体无残疾。
  
  对凶手的生理属性的分析结论较为模糊。原因在于凶手除了半枚残缺足迹外(在第47中学杀人案现场提取),并没有在现场留下可供鉴证的痕迹。因此,只能大致描绘出凶手的身高及体重。不过,从三起凶杀案件的现场来看,凶手曾有徒手制服死者及负重等情节,方木据此推断凶手为体力较好的青壮年。从其中两起案件中,束缚死者手脚的胶带缠绕方向,可推断出凶手的惯用手为右手。
  
  从社会属性来看,凶手未婚或已离异,没有子女,独自居住,或另有住处。居住地物品摆放有序,环境整洁。经济状况尚可。主要依据是凶手往往要为犯罪做大量准备活动,如果与他人同居会有诸多不便。另外,现场的种种痕迹表明凶手拥有可自行支配的机动车辆,据此可推断凶手的经济状况。
  
  凶手有较高学历或通过自学而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关注社会动态。有阅读报纸及新闻的习惯。可能从事技能型工作或自营职业,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其中,凶手所处的环境可能接触到非常用类药品,例如乙醚等强效麻醉剂。凶手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能力,可能专门学习过刑事侦查策略或曾受过打击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较偏爱刑侦涉案类题材的文艺作品。
  
  从地域属性来看,三起杀人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因此,无从得知凶手的口音、衣着打扮等信息。但是,三起杀人案件均发生在本市,且分散于不同地区。据此,可以推断凶手为本市居民。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现场的周边环境,现场出入口都经过精心安排。因此,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对凶手的心理属性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画像的重点。在方木看来,凶手具有异于常人,且相对稳定的心理素质。有独特的报应观念,相信恶行与恶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从认知风格来看,偏爱独立且细致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见。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强。对作案现场条件有较高的观察力,应变能力及行动能力较强。情感丰富,有独特且强烈的善恶观。可能有宗教信仰。行事风格谨慎、周详,执行果断。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个内心强大的人,然而,方木仍然认为他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心理异常。鉴于三起杀人案中均无女性被害人,且现场信息中并没有性行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认为凶手的心理异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碍上。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行为受较原始的报应观念(以牙还牙,以血洗血)驱使。以凶手自身的素养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军、姜维利及吴兆光的所谓“恶行”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轻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违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执地认为他们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方可消弭其罪过。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我道德辩护,消除自我约束的屏障。同时,也可能对死者进行丑化,甚至将其视为实现其价值观念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从而一再强化杀死对方的动机。值得注意的是,富都华城纵火杀人案反映出凶手开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级,从危及单个人生命安全扩展至公共安全。换句话来说,为了实现其内心的所谓“公平”与“正义”,不惜威胁到吴兆光以外的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反社会型及偏执型人格障碍。
  
  其次,凶手有意选择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作为加害目标。然而,从案发期间来看,具有轰动效应的负面新闻何止这三起?从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凶手只选择在本市发生的新闻事件,且只选择魏明军等三人则耐人寻味。一方面,凶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长时间离开本市,难以扩大其“以恶制恶”的范围;另一方面,同期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的负面新闻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儿媳、抛弃亲生女儿的母亲等等,从“恶行”的程度来看,丝毫不亚于魏明军等三人,凶手为什么只选择这些男性当事人下手呢?方木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凶手自我评价很高的心态。也许在凶手看来,残害女性是相当低级且有违道德的行为。换句话来说,凶手将杀害与自己同样性别、同等体力、同样具有攻击本能的男性视为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而杀害女性则不能带来同样的成就感。他甚至会觉得以女性作为杀害目标是一件有损个人尊严、耻辱的事情。因此,他不屑或者不愿选择那些女性新闻当事人。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同样带有一定程度的强迫型人格障碍。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凶手应该是一个性心理及性行为正常,格外尊重异性,对女性彬彬有礼的人。这也可以在某个角度对凶手进行外貌刻画:头发整洁,注重外表和衣着,相貌中等偏上,至少不惹人讨厌。
  
  此外,方木认为,凶手即使是刻意选择男性被害人,魏明军等三人最终成为目标也具有某种典型意义。如果将三名被害人的所谓“恶行”进行总结的话,分别是过分惩罚、忤逆和漠视他人安全。
  
  在道德底线一再跌破的当下,人们似乎早已对各种背德行为习以为常。在案发期间,媒体刊载的国内社会新闻中,有70%以上属于负面新闻。令人气愤难平的社会现象并不罕见。凶手为什么单单对这三种行为产生过激反应呢?根据方木的推测,也许是凶手曾深受类似“恶行”之苦,因此才会比其他看客更有“感同身受”的体会。这也是方木推测凶手没有子女的原因。因为同期还发生一起幼儿园为儿童提供过期、变质食品的事件,相关责任人同样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然而,凶手似乎对这种“恶行”毫无反应。如果方木的推测成立,那么凶手的早期经历应该比较坎坷,也许曾经历家变、父亲一方的虐待、学校开除以及就业困难等。
  
  最后,凶手的犯罪重点在形式,而非结果。实际上,他所追求的是一种“报应仪式”的表演。表演,就必然要在万众瞩目下进行。为了达成这种表演的效果,凶手可谓不遗余力。他并不刻意隐瞒罪行,而是竭力让犯罪现场原貌展现在公众面前。第47中学杀人案中,尸体被摆放在教室里。富民小区杀人案中,寓意为*的水囊被悬挂于室外走廊。富都华城杀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现场位于室内的犯罪,也采用了纵火这种势必产生轰动效应的手段。凶手有渴望被公众认知的强烈愿望,并宣称自己有加以惩罚的权力,而这一点又与其谨慎的行事作风矛盾。据此,方木认为凶手似乎有某种人格分裂的趋向。表面上,他是一个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礼,人际交往正常的人,而在他的内心深处,有独特的价值观念,渴望被瞩目及认可,同时表现出对他人的漠视,甚至是物化的心态。
  
  从凶手的既往犯罪属性来看,方木认为第47中学杀人案并非凶手的初次作案。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过刑罚。此外,方木还重点分析了凶手在现场实施的惯技行为、标记行为以及反侦查措施。
  
  所谓惯技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从这三起系列杀人案来看,凶手习惯单独作案,且犯罪前经过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及地点。并且,凶手都对死者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守候与跟踪。从犯罪手段来看,凶手都采取了先控制(钝器敲击及药物麻醉),继而杀害的过程。在方木看来,凶手这么做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让搏斗破坏“报应仪式”的完美。以第47中学杀人案为例,如果直接致魏明军于死地,恐怕就会使犯罪现场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杀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种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纵火。魏明军和吴兆光在死前都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即使是姜维利,也曾在水囊中有过短暂的挣扎。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在剥夺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给对方追悔的机会。然而,这种追悔并不是为了减轻报应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临死前的心理恐惧,以及增加公众对这种“报应仪式”的心理震撼效果。上述惯技行为能够证明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预备活动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练,自居为惩罚者的心态强烈。
  
  所谓标记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从有据可查的连环杀人案件来看,凶手在现场留下标记行为的不胜枚举。例如“恶魔的门徒”理查德•拉米雷兹。他在1984年至1985年期间,在美国洛杉矶连续犯下多宗命案。在犯罪现场,他都会留下特殊的标记——一个倒转的五角星。再如“约克郡屠夫”彼得•萨特克里夫。他在1975至1980年期间,在英国多地杀死13个女人。作案后,他喜欢在被害人手里塞入一张五英镑面值的钞票。这些标记行为的共同点是并非实现犯罪目的所必需的。因此,可以明显地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那么,在这三起系列杀人案中,凶手的标记行为是什么呢?从表面上来看,犯罪现场并没有留下凶手的明态标记。从潜态标记来看,最能够反映出凶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个性鲜明的“报应仪式”。无论是用血墨水解题获取密码,还是寓意为*的水囊,再到完美复制的火灾,都反映出凶手对“善恶有报”的执意追求。一方面,凶手表达出自己对死者的憎恨与愤怒,另一方面,他也通过这种报应仪式宣告自己有报复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是对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反映在凶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个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善恶观念分明,对任何侵犯自身的行为均无限放大,甚至带有强迫观念(例如联想、回忆、对立思维等),进而图谋报复等等。
  
  从凶手实施的反侦查措施来看,他具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意识及能力,且呈不断升级的形态。在三起杀人案的现场均未发现指纹、头发及完整足迹。从清除现场痕迹的手段来看,凶手在前两起案件中采用了事后清扫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怀疑凶手使用了脚套。这会缩短他在现场停留的时间,且不会因再次接触器物留下新的痕迹。这表明凶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娴熟,并具有一定的总结和提高能力,时时修正和改善犯罪手段。在生活中,凶手也许对司法活动及法制事件高度关注,并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了解刑事侦查策略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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