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 学校不愿意啊,那就算了 (第1/2页)
恶势力,很多人在听到这个名词的时候会有点不太理解。
其实我们经常说的“扫黑除恶”里的那个“恶”,就是恶势力。
根据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说人话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雏形。
表面上看这些行为其实还没到恶势力的程度,刑法有谦抑性的。
因为在我们正常理解中,想要达到恶势力,那你最起码欺男霸女什么的要有吧。
但是,“两高”20年又发了一个新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其中规定: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通过郭子浩刚刚的描述,除了那个硕哥外,还有另一个混混,然后就是这些学生,平日里经常会和学生要钱。
要到的钱除了自己买烟之外,还会把一部分给那两个混混。
两个混混让学生们用他们的名头吓唬威胁殴打其他学生来要钱,这样一来就有点意思了。
思路大概已经有了,首先就是要找到之前几个学生威胁要烟钱,郭子浩不给后会被打的证据。
最好能找到之前多次殴打的证据!
这样就能推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几个学生的行为也涉嫌犯罪,涉嫌的是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这里用到的是张明楷老师的理论。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其实在某个方面很像,比如都有威胁胁迫的行为,都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由此非法获取财物。
而张明楷老师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他用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举例来说明。
张三对李四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不然我就揍你。
然后李四把手机交了出来,这算什么,这算敲诈勒索,因为张三的行为没有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地步。
但如果张三是一个壮汉,手里拿着刀,李四是一个娇滴滴的弱女子,两人在一个小巷子里。
那这个时候张三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哪怕不用说什么不给我就揍你之类的话,那也是抢劫罪。
因为张三的行为已经足以压制李四的所有反抗。(注1)
同理,放在这个案子里就是,之前郭子浩有的时候没钱,然后就会被对方各种殴打,而且这样的情况出现了很多次。
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认为说,对方长期的这类型殴打行为已经足以压制郭子浩的反抗。
在这个时候说要钱,不给就揍你,那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而犯罪开始的时间是说出那句话的时候!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郭子浩的行为就有了正当防卫的基础。
虽然我们是成文法,但并不代表案例就没用了,法官判决某个案例的逻辑思维是可以学习然后用在类似刑案的辩护中。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