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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章 对于对方的证据,我方均予以认可

  第165章 对于对方的证据,我方均予以认可 (第1/2页)
  
  “上诉人因罗宏轩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吕山市铁路运输法院……第7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之后获取了多份新证据,其中两份关键证据分别为《银杉区教育局关于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以及合同相对方康得公司原股东高烨伟出具的《不同意该信息公开的意见书》。”
  
  “根据该两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如果公开该方面的信息将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公开。”
  
  理由就是这个,之前是没有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以没有拿到这个意见书,但现在拿到了。
  
  周云身边,罗宏轩听到这话之后气的差点站起来。
  
  “周律师,这……这也有点太欺负人了吧,那个康得公司的老板我都找了他好久,结果根本找不到。”
  
  “现在了他出来给作证,什么玩意,我当初的挂靠费都给正常交的!”
  
  这就是工程挂靠的问题,如果真的按照法律规定,是严格禁止挂靠的。
  
  但做工程的都知道,那挂靠的可太多了。
  
  没有相应资质但又想做项目,可不就只能找有资质的公司来挂靠嘛。
  
  因为挂靠而出现纠纷的案子更是多如牛毛。
  
  毕竟从法律上来说,这个被挂靠公司才是合同约定的承包方,钱一定要在这个公司的账户里打个转,才能给到下面的实际施工人手里。
  
  那你就能想到了实务中会多混乱,工程款一般都不是小数目,到公司账上多待一天,那就多一天的利息。
  
  总之这方面别说普通人了,就是很多在业内干了多年的人都觉得麻烦。
  
  而且在实务中,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的方式来弄的,两种情况存在极大的混淆。
  
  周云闻言笑了笑道:“不要着急,老罗,问你个问题,你看你之前找了那么多年也没找到那个康得公司的老板。”
  
  “那现在,那个老板是不是就出来了?”
  
  嗯……啊?
  
  罗宏轩愣愣地点点头:“好像,好像是啊。”
  
  罗宏轩确实找了很久,他知道自己起诉是很难赢的。
  
  所以正常来说是必须得让康得公司站出来找教育主管部门要钱,然后要到了再给他。
  
  或者就算对方不出来要钱,那把之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等等材料给他。
  
  这样他拿着挂靠合作协议,以及自己实际施工时候垫付的那些费用信息,就可以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证明他可以主张多少钱。
  
  然后以事实合同为由起诉教育主管部门就行。
  
  或者他可以直接起诉康得公司,因为双方有合作协议,这玩意一般都是外包协议。
  
  但可惜,康得公司直接注销,他连人都找不到。
  
  “那不就得了,你看现在一共三方,你是实际施工人,那个叫什么的老板是承包方,教育主管部门是发包人,这就都齐了。”
  
  “等着吧,这个案子很有意思的。”周云笑眯眯地说道。
  
  上诉人这边陈述完了,审判长随即开口道:“请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周云看了看对面那个一直盯着自己的律师,随即道:“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明确,适用法律无误,请求法院驳回对方上诉。”
  
  啊?原本已经做好周云长篇大论准备的审判长愣了愣神,这就完了?
  
  包括对面的岳夏岚自己都有点茫然,周云……周云居然就这么一句套话?
  
  他们当然看过周云的答辩状,那上面也确实就这么一句话,但没想到还真就这么一句啊!
  
  答辩状这个东西和证据不一样,你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那后面提交的证据就算是证据突袭了,较真的法官甚至能直接认定你的证据无效。
  
  但答辩状不一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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